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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983号

陈淑英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983号罪犯陈淑英,女,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淑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陈淑英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蚌刑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淑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在安徽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何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畅、刘流履行职责,罪犯陈淑英、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陈淑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淑英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淑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明:1、罪犯陈淑英的陈述、执行机关出庭干警,服刑罪犯徐建秋的证言及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陈淑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证实,罪犯陈淑英在案发后已退缴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罪犯陈淑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法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淑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