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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99号

汪强志诉方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强志,方建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强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汪强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5日,方建华驾驶沪C680**小型轿车与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的汪强志在本市奉贤区团青公路、川南奉公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汪强志受伤。汪强志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41,178.41元(方建华垫付39,882.41元)。交警部门认定方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汪强志负事故次要责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为沪C680**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人。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汪强志构成九级伤残。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确认汪强志右下肢交通伤构成十级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休息270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若今后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鉴定费2,500元。对于方建华已垫付的医药费,汪强志同意一并处理。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方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汪强志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方建华应对汪强志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汪强志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汪强志88,406元;2、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汪强志24,960.89元;3、方建华赔偿汪强志3,430元(已垫付39,882.41元,汪强志在领取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同时,扣除方建华应承担的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后,返还方建华35,290.4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1元,重新鉴定费2,500元,计4,631元,由方建华负担1,162元,汪强志负担3,469元。汪强志不服原判,上诉称,其居住的邵某村某卫11**号1**室已经属于本市城镇地区,故残疾赔偿金应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汪强志所居住的地区到目前为止仍为非城镇地区,汪强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原判。为此,永诚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海港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派出所未向汪强志出具过2015年1月16日的《证明》。方建华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汪强志所提供的邵某村70%户籍人口为非农的证据,被派出所2015年5月4日出具的说明所否认。汪强志目前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邵某村已属于本市城镇地区或者该村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故对其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上诉人汪强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沙茹萍

代理

审判员  杨奇志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