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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初字第00017号

杜香琴与洛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杜香琴;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杜香琴,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草诉讼、立案、出庭陈述、答辩,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提交、接收法律文书,接受调解等,代为申请执行。领取全额执行款项,并愿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鲍常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洛阳市涧**丽春西路/div> 负责人刘周生,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杜香琴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香琴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香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香琴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红英

审 判 员  肖爱祥

代理

审判员  沈慧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