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37-1号
申请人:池州市凯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爱军。
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石执字第00037号池州市凯乐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工商注册登记。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台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林
审 判 员 殷 明助理
审判员 李荣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