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928-1号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刚,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女,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郑红巧,女,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红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郁文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