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375号

翟国显诉李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翟国显,李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翟国显,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长治县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伟,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显诉被告李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国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国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爱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