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翟国显,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长治县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伟,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显诉被告李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国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国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爱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栗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