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执字第03898号

黄青青犯拐卖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拐骗儿童
当事人
黄青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898号罪犯黄青青,女,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2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青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黄青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青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青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青青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