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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51号

张秀江与李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秀江,李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张秀江,农民。被告李成林,农民。

原告张秀江与被告李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秀江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