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张秀江,农民。被告李成林,农民。
原告张秀江与被告李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秀江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伟 来源:百度搜索“”
张秀江与李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张秀江,农民。被告李成林,农民。
原告张秀江与被告李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秀江负担。
审判员 杨文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