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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49

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宇,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宇,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

法定代表人:万习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少敏,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宇因与被上诉人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宇、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少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王宇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王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宇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王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佘朝霞

审 判 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王艳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