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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324号

李永书诉白辉敏、董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书,白辉敏,董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永书,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白辉敏,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董黎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书诉被告白辉敏、董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永书承担。

审判员  吴雅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蒲云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