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80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由于双方未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吴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许明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