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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71号

许翠平与刘振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翠平,刘振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许翠平,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刘振召,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许翠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翠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所无房产及车辆登记记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合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