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095号
原告:付国防,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周进勇,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丰远鹏,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丁飞,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付国防诉被告周进勇、丰远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丰远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本案并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本案来讲,合同履行地应该××太和县桑营镇。
二、周进勇参与本案属于恶意诉讼、规避法律。本案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周进勇并没有参与本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任何一个环节,即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之所以把周进勇牵涉进本案,属于恶意诉讼、规避法律,只是为了能让本案在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丰远鹏与周进勇素不相识,诉状中所讲全部是原告编造的。
原告与被告的商谈时有通话记录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只有原告与被告,没有其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丰远鹏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周进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丰远鹏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和被告丰远鹏。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丰远鹏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太和县桑营镇肥南居委会陈庄,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丰远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