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张国某,男,200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法定代理人张汉某,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3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私下和解。我院依法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冀G/HQ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法定代理人张汉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丽景生活城10号楼三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006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禹卫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