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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024号

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024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明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