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024号
原告:马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明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