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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585号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585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崔朝华。担保人:崔朝合。本院在执行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崔朝华不能全部履行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二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崔朝合自愿为被执行人崔朝华担保,崔朝华于2015年7月10日偿还2万元,2016年春节前偿还3万元,2016年全部还清余款,如不按期偿还由崔朝合偿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担保人崔朝合为被执行人崔朝华担保,逾期不履行由崔朝合偿还。本案暂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杜天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