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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28号

蔡宏涛与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宏涛;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郭文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28号原告蔡宏涛,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胡荣,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冕。被告郭文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宏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