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628号原告蔡宏涛,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胡荣,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扬越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文冕。被告郭文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宏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