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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16-2号

郭文兴与孙之令、杨香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文兴,孙之令,杨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兴。被执行人孙之令。被执行人杨香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之令、杨香玲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孙之令、杨香玲银行存款8万元;

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