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54号
原告:鲁勇,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
被告:王蒙,男,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勇诉被告王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