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蓉,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学斌,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蓉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王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黄 更
审判员 陈继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