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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11号

宁国市首创生物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国市首创生物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11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首创生物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余学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敏,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温安平,该公司经理。宁国市首创生物节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4052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13元、执行费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安平禽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庆明

审 判 员  冯龙宝

代理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