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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006号

杨潜与张凤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杨潜,张凤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杨潜,女,192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东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川,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凤阁,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姜满元,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潜与被告张凤阁、张璋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潜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