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杨潜,女,192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东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川,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凤阁,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姜满元,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潜与被告张凤阁、张璋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潜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