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军华、苏剑英,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春盈,男,出生于1956年2月28日,汉族。被告王新明,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6日,汉族。被告陈小喜,男,40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桑春盈、王新明、陈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定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