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民初字第529号

朱友玉诉道真县浣溪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朱友玉,男。被告道真县浣溪煤矿。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友玉诉被告道真县浣溪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友玉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友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友玉负担。

审判员  冯志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