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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813号

冯德义与冯如月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冯X甲,冯X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冯X甲,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冯X乙,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甲与被告冯X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甲撤回对被告冯X乙的起诉。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