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冯X甲,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冯X乙,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甲与被告冯X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甲撤回对被告冯X乙的起诉。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公众号“”
冯德义与冯如月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冯X甲,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冯X乙,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甲与被告冯X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甲撤回对被告冯X乙的起诉。
审判员 岳永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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