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爱芬。被执行人韩兵。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高行执字第8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韩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50×××00账号的存款105300元。现因韩兵、苏爱芬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50×××00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贺
代理
审判员 宋向飞
代理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