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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84-6号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爱芬、韩兵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爱芬,韩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爱芬。被执行人韩兵。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高行执字第8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韩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50×××00账号的存款105300元。现因韩兵、苏爱芬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50×××00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松贺

代理

审判员  宋向飞

代理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