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鲜昌明,经理。被告肖军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军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部县康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