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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772号

李成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马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马佳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李成。委托代理人辛立森,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新娥,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丽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佳佳。委托代理人隋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马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