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查某某,女,汉族。被告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查某某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巨征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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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查某某,女,汉族。被告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查某某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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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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