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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741号

查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查某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查某某,女,汉族。被告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查某某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查某某负担。

审判员  巨征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