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2015)乾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履行了给付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巨征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