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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60-1号

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辛颖辉、王凤琪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辛颖辉,王凤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农行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辛颖辉,农民。被执行人王凤琪,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辛颖辉名下有丰田牌小型汽车和江淮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辛颖辉名下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

二、查封被执行人辛颖辉名下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冀F×××××。

三、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会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