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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386号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玉红,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红梅,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鑫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