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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80号

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仿宋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3月1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  鄂秀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