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许允才。被告曹长伟。被告田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允才与被告曹长伟、田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允才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允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