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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628号

许允才与曹长伟、田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允才,曹长伟,田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许允才。被告曹长伟。被告田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允才与被告曹长伟、田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允才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允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允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