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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960号

郭寒彬与姚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寒彬,姚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960号原告郭寒彬,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姚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寒彬诉被告姚成林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寒彬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寒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寒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寒彬负担。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