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黄树林,居民。被告潘石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林诉被告潘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树林负担。
审判员 赵卫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颖
黄树林与潘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黄树林,居民。被告潘石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林诉被告潘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树林负担。
审判员 赵卫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