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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06号

黄树林与潘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树林,潘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黄树林,居民。被告潘石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树林诉被告潘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树林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树林负担。

审判员  赵卫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