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富平执字第00271号 申请人马孟群,男,汉族,农民,1961年11月10日生,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刘侃社,男,汉族,农民,1965年3月2日生,住富平县。 申请人马孟群与被执行人刘侃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0000元,申请人放弃执行利息,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晓红
审判员 牛文良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豆海刚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