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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901-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与被告安兰彬、王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安兰彬,王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90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代表人冀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建红,男,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安兰彬,男。被告王改英,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与被告安兰彬、王改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