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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352号

郑阳与江泽舒、李海琼、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阳,江泽舒,李海琼,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郑阳,男,200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和敏,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威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泽舒,男,200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琼,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焦家垅村。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阳诉被告江泽舒、李海琼、新宁县金石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阳于2015年6月11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阳负担。

审判员  张书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