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东路。
负责人:钱晓东,行长。
被执行人:冯丽,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艾田,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丽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滨江翠竹园房屋进行了拍卖,现经芜湖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组织的拍卖,由买受人徐卓远竞得该房屋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滨江翠竹园房屋产权登记至买受人徐卓远名下。
二、买受人徐卓远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三、原产权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晓明执行员 王晋湖执行员 徐华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强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