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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法民初字第475号

吕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现年39岁,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农民。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吕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正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