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现年39岁,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农民。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吕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正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鸿林 微信公众号“”
吕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现年39岁,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现年37岁,农民。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吕某某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正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