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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651号

王怀洋与李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怀洋;李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洋。被执行人李孟。王怀洋申请执行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亚大怡景花园小区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亚大怡景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