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洋。被执行人李孟。王怀洋申请执行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亚大怡景花园小区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孟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亚大怡景花园小区的房产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万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