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王某。
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寅
代理
审判员 冯福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王某。
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寅
代理
审判员 冯福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