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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377号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377号

原告:王某。

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寅

代理

审判员  冯福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