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丁锦元。被执行人戴其兵。申请执行人丁锦元与被执行人戴其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447.59元,案件受理费895元,执行费205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戴其兵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 小 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国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