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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83号

吕春与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柯观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吕春;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柯观生;柯元兴;黄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吕春,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柳凤,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保利水城西街三栋2楼25-30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5532513-6。

负责人:柯观生。

被告(反诉原告):柯观生,男,汉族,1952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反诉原告):柯元兴,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三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游钻妍,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反诉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楚鹏,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路,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原告吕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柯元兴、柯观生、黄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柯元兴、柯观生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吕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原告吕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柯元兴、柯观生于2015年6月11日均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决定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均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吕春撤回本案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佛山市南海维加斯酒吧、柯元兴、柯观生撤回本案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7405.58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7405.58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10129.32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0129.31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被告。

审 判 长  林嘉和

人民陪审员  周 强

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