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10-2号申请执行人郝吉文。被执行人宁庆虎。被执行人李猛。郝吉文申请执行宁庆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猛、宁庆虎无存款、股权、房产;李猛名下有汽车一辆(已查封);现因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不宜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