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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810-2号

郝吉文与宁庆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吉文,宁庆虎,李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10-2号申请执行人郝吉文。被执行人宁庆虎。被执行人李猛。郝吉文申请执行宁庆虎、李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猛、宁庆虎无存款、股权、房产;李猛名下有汽车一辆(已查封);现因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不宜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安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