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96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负责人戴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金泽,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广茹,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秋林,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肖秋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郭雪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