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崔文清,居民。委托代理人闫玉华,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凤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文清与被告黄凤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文清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文清负担。
审判员 张 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克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