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392号

何刚与孙兆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刚,孙兆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何刚,居民。被执行人孙兆民,居民。申请执行人何刚与被执行人孙兆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5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何刚与被执行人孙兆���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