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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197号

马春文与马发兔、马风仁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1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春文;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夏民初字第1197号 原告马春文,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发兔,女,1997年9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马风仁,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系被告马发兔的父亲。 被告李应华,女,1970年7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系被告马发兔的母亲。 原告马春文诉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高俊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春文诉称,原告与被告马发兔经人介绍认识,商定结婚事宜时,原告向被告给付了92900元的彩礼和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并按照习俗向被告马发兔给付了见面礼及物品。双方于2015年1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因被告马发兔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登记结婚。被告马发兔于2015年3月10日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多次找被告马发兔要求其回家,但其表示不愿意回家。原告为了和被告马发兔结婚,四处筹钱,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彩礼92900元并返还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对(不能返还原物,支付折价款6077元);2、被告返还原告按习俗给付的"五大百"(即100斤白糖、1只羊、10斤食用油、100斤大米、100斤坚果)折价款1500元及见面礼2600元、衣服钱及化妆品款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发兔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调解时其辩称,原告与被告马发兔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92900元彩礼属实,但当场退还原告3000元。原告给被告马发兔购买黄金耳环一对及黄金戒指两枚也属实。原告按照习俗给被告送了"五大百"即10斤食用油、100斤白糖、半只羊、50斤大米及一些坚果。现被告愿意返还一半彩礼,愿意归还黄金耳环一对及黄金戒指两枚,要求原告归还其陪嫁的宗胜牌摩托车一辆。 被告马风仁、李应华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时其辩称意见同被告马发兔。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风仁、李应华系被告马发兔父母。2014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恋爱。后双方商定原告支付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彩礼92900元,被告当场返还原告3000元。原告为被告马发兔购买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现由被告马发兔保管。原告给被告马发兔见面礼2600元、购买手机一部及化妆品,原告按照习俗给三被告赠送了"五大百"(包括食用油、大米、白糖、羊肉、坚果)。2015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马发兔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被告马发兔未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2015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马发兔发生矛盾,被告马发兔离家,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新华百货一份、接处警登记表一份、证人证言三份附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发兔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双方就彩礼支付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按照民族习俗实际支付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彩礼89900元。现原告与被告马发兔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被告马发兔未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应将已收取的彩礼退还原告。但考虑到原告和被告马发兔已经按照民族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酌情返还原告彩礼7万元。原告为被告购买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现由被告马发兔保管,被告马发兔也同意将该物品返还原告,故被告马发兔返还原告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原告按照习俗向被告给付的"五大百"、为被告马发兔购买的手机、化妆品以及支付的见面礼均系为了表达情意对被告所为之赠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现被告不愿意返还,故不予返还。"宗胜"牌摩托车系被告马发兔的陪嫁物品,原告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春文彩礼7万元; 二、被告马发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春文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两枚; 三、原告马春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宗胜"牌摩托车一辆; 四、驳回原告马春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马春文负担367元,被告马发兔、马风仁、李应华负担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俊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